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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其州与王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其州,王治乐,郝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537号申请执行人黄其州被执行人王治乐被执行人郝占军本院在执行黄其州与王治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4年3月27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郝占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70元,执行费1230。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执行款,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1170元,执行费1230元,本案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雅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