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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解丰瑞与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解丰瑞,李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特52号申请人:解丰瑞,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林荫路*号。申请人:李志刚,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御园小区*号楼*单元*楼左门。申请人解丰瑞、李志刚司法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李志刚以种种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申请人解丰瑞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解丰瑞申请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解丰瑞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宏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亚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