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解丰瑞与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解丰瑞,李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特52号申请人:解丰瑞,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林荫路*号。申请人:李志刚,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御园小区*号楼*单元*楼左门。申请人解丰瑞、李志刚司法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李志刚以种种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申请人解丰瑞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解丰瑞申请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解丰瑞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宏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亚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