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行审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与张贵臣不履行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确定的义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张贵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2行审5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勇,区长。委托代理人郑淑珍,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南关分局科长,被执行人张贵臣,男,1951年10月14日出生,系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胡家店农民,住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胡家店。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张贵臣不履行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3年1月25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吉国土资耕函(2013)41号“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2年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11的批复”:同意长春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75.3526公顷(其中耕地62.53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意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48.8011公顷、未利用地1.4365公顷。以上共计125.5902公顷用于住宅和商服项目建设。2013年2月4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作出(2013)第001号征收土地公告,公布了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内容。同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南关分局发布了(2013)第001号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公布了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金额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内容,上述公告均于2013年2月5日在被征收土地使用者所在地即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张贴。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在上述征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征收的各项工作。2013年5月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民抽签选举吉林省联友评估公司作为评估单位,后2015年3月因吉林省联友评估公司声明退出,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民委员会经与村民代表研究,由长春市健圆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为评估单位。被执行人张贵臣系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已领取了“两费补偿”款100,800.00元。在安置补偿工作过程中,经吉林省通禹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温室及附属物进行测绘,结果:大棚面积1730.25平方米、作业房面积109.20平方米,围墙长19.00延米,高1.50米。2013年12月经吉林省联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地上物进行评估,估价金额180,182.00元,其另有大棚内葡萄为每米70元X1730米即121,118.00元,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及补字(2013)第31号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地上附属物补偿金额为180,182.00元;大棚补偿金额(作物)121,117.00元,以上合计301,299.00元。被执行人以评估价格低为由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长南府(责)(2014)第048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张贵臣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出地上附着物,交出土地。并将该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16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作出长南府责催字(2015)第003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另,本院曾就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事项进行过审查并召开听证会,被执行人未到会。其住房及地上附属物均存在有待进一步核实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复查,对其地上附属物均重新进行评估,地上大棚、作业房及砖围墙评估总价值为180,182.00元,大棚内葡萄树1214株、黄檗树1669株,评估价值合计295,890.00元,补偿数额合计477,272.00元。上述补偿结果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送达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中笔误,其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关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补正说明”将依据的土地批复予以补正,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长南府(责)(2014)第048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土地征收资金储备证明及风险评估报告。本院认为,因城市整体规划建设的需要,被执行人地上附属物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建设用地,用于城市整体规划建设。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履行了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程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就地上附属物补偿未能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委托相关测绘和评估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地上附属物进行了测绘和评估,参照补偿方案确定了对被执行人的补偿标准,并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告知书。在上述各项征收工作完成后,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的大棚作物补偿一节,申请执行人经复查后,重新进行测绘评估。鉴于被执行人原有住房在二十年前出售后,一直居住在作业间,且土地征收后无房居住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为其安置一处不低于49平方米的公产房用于居住。现被执行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已影响到城市整体规划建设,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事项应准许强制执行。综上,经本院2017年第15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的执行申请,准予执行,并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李 壮审 判 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