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8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有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余有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8939号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北新区林田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6472R。法定代表人聂肖萌,执行董事。被告余有龙,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有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蓓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