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屏南三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张享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屏南三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张享腾,张建,屏南县卉丰乡土苗木有限公司,陈夏语,施义宣,张常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933号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翠屏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珍,理事长。被告:屏南三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上洋头(原鸿兴铁合金公司)。被告:张享腾,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建,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屏南县卉丰乡土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熙岭乡��里村。法定代表人:陈夏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陈夏语,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施义宣,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常波,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屏南三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张享腾、张建、屏南县卉丰乡土苗木有限公司、陈夏语、施义宣、张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枝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逸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