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4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官金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金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全建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156号原告:官金莲,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力,广东聚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慧嫦,广东聚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68号108室之一。负责人:梁瑞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丽明,该公司职员。被告: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会路40号之二。负责人:肖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广斌,该公司职员。被告:全建炳,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官金莲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全建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官金莲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官金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金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官金莲负责交纳。审 判 长 许军华审 判 员 陈强英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