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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述辉与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16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述辉,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炎,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忠,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述辉与被申请人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川0116民初5164号民事裁定:查封新津县星冠建材商行名下的位于新津县×镇×路×号×栋×层商业用房(权证号:监证00××××0)价值为100000元部分;查封担保人刘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A的雷克萨斯小型轿车一辆。刘述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述辉与被申请人刘忠已就欠款纠纷达成协议,被申请人刘忠已经支付了所欠款项,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述辉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忠及担保人刘军的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新津县星冠建材商行名下的位于新津县×镇×路×号×栋×层商业用房(权证号:监证00××××0)价值为100000元部分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刘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A的雷克萨斯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兴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