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聚坤与孙晓龙、刘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聚坤,孙晓龙,刘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54号申请人马聚坤,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孙晓龙,男,汉族,饶河县西林子乡居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乐,女,汉族,饶河县西林子乡居民,现下落不明。马聚坤与孙晓龙、刘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聚坤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晓龙、刘乐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马聚坤向法院申请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4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审判员 娄晓东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