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城汇某某有限公司、海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城汇某某有限公司,海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海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中城汇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红专中路生产资料服务公司401号。法定代表人:和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某、符某,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世贸东路*号世贸雅苑*座****室。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世贸东路*号世贸雅苑*座****室。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中城汇某某有限公司与海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海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鄂民二初字第0000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城汇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案号为(2017)鄂执恢2号。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民二初字第00007民事判决书由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竞审判员 梁成刚审判员 曾瑞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