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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王剑、唐爱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剑,唐爱华,枞阳县华升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王剑,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唐爱华,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被执行人:枞阳县华升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爱华、枞阳县华升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681.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