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5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某环保厨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某环保厨具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5350号原告:广州市某环保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某区钟落潭镇某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法定代表人:汪某。被告:广州市番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某花园某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法定代表人: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某环保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某环保厨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某环保厨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某环保厨具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33元,由原告广州市某环保厨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符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