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文艺与重庆博捷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艺,重庆博捷物流有限公司,谢中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862号原告:郑文艺,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柏,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博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01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17038062。法定代表人:黄廷刚,该公司经理。被告:谢中均,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11719J。主要负责人:李隆,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广成,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文艺与被告重庆博捷物流有限公司、谢中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郑文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文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谢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