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2执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蒋志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4442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蒋志昊,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二庭移送执行蒋志昊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志昊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020元,被执行人蒋志昊经本院四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刘高玮审判员 汤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洪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