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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375陈德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37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容,曾用名陈专专,男,1991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1年8月23日、2014年2月12日、2017年3月17日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6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2日被逮捕。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容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熊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陈德容于2016年12月某日下午,至本市东海镇星宏村十三组50号被害人吴某宅,翻墙进入宅院,推门进入房间内,窃得人民币1000元。2.被告人陈德容于2017年1月4日下午,至本市惠萍镇果园村七组506号被害人施某宅,踹门进入房间内,窃得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陈德容于2017年6月8日在启东市看守所外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德容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辩认笔录,物证菜刀照片,被害人吴某、施某的陈述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陈德容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德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德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德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德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德容退赔赃款人民币5000元,发还被害人吴保山1000元、施青青40**元。(上述退赔款、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