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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秦红利诉被告谢玲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红利,谢玲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764号原告秦红利,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四铺镇。被告谢玲华,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了原告秦红利诉被告谢玲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红利于2017年7月27日以诉讼不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红利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玲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红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红利承担。审 判 员  刘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