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孔某、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某,颜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财保74号申请人:孔某,男,1973年2月4日出生,住曲阜市。被申请人:颜某,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住曲阜市。被申请人:孔某,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该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申请人颜某驾驶的山东临工牌五零铲车(车辆所有人孔某)于曲阜市交通事故车辆停车场,由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审判员 颜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冀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