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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孔某、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某,颜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财保74号申请人:孔某,男,1973年2月4日出生,住曲阜市。被申请人:颜某,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住曲阜市。被申请人:孔某,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该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申请人颜某驾驶的山东临工牌五零铲车(车辆所有人孔某)于曲阜市交通事故车辆停车场,由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审判员  颜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冀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