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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蔡忠诚、陈兰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忠诚,陈兰香,陈占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20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忠诚,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兰香,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占雄,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尤溪县。再审申请人蔡忠诚、陈兰香因与被申请人陈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4民终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蔡忠诚、陈兰香申请再审称,一、非法剥夺蔡忠诚、陈兰香辩论的权利。蔡忠诚、陈兰香辩论意见没有记载于判决书中,也没有做过评判,实质上剥夺了蔡忠诚、陈兰香的辩论权利。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蔡忠诚、陈兰香向法庭提交的电话录音证据、证人蔡某的证言、2011年1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共同证明了陈占雄于2011年11月20日并没有向蔡忠诚、陈兰香交付借款,该笔借款实际的收款人和实际借款人都是蔡某。2013年1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是2011年借款协议的续签,2013年并没有发生新的借款事实。蔡忠诚、陈兰香只是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人。这些事实均未得到法庭的认定。本案实质是房产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应当适用《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由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本案房产抵押担保未进行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同时房产属于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依法不得设立抵押担保。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陈占雄起诉蔡忠诚、陈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借款协议书》及《借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借款已实际履行交付。原审的庭审记录表明,再审申请人蔡忠诚、陈兰香均在法庭上充分表达了辩论意见,也提交了书面意见,其申请再审的此项事由与事实不符。蔡某不是借款协议书上的当事人,也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借款法律关系是陈占雄与蔡忠诚、陈兰香间的民间借贷关系,陈占雄起诉请求并不涉及房产的抵押担保问题,原审只就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无不当。因此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蔡忠诚、陈兰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蔡忠诚、陈兰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 源审 判 员  黄 挺代理审判员  王雅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揭元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