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蒋海彬、童绍全与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铜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铜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海彬,童绍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铜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中,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海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绍全上诉人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铜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1民初2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铜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虽然注册地在重庆市××区,但实际办公地点位于重庆市××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管辖法院及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铜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区,因此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铜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其实际办公地点在重庆市××区,但在一审、二审中均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远平审��员余华审 判 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