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贤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贤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693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远景村老虎山,组织机构代码:68310942-6。法定代表人潘连君。被执行人沈贤友,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贤友(2017)浙1081执4693号商事仲裁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沈贤友有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沈贤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詹文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荣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