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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羊河、羊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河,羊旗,羊云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615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汝南县梁祝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22864。法定代表人:张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银锤,该社职员。被告:羊河,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羊旗,男,汉族,1970年3月5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羊云峰,男,汉族,1977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羊河、羊旗、羊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 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