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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陈振光、刘良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陈振光,刘良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14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西路228号轻纺大厦B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912808806。代表人:傅金雷,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亮,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振光,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刘良花,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被告陈振光、刘良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4,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