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9财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辛海鹏与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海鹏,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288号申请人:辛海鹏,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被申请人: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公路7号。法定代表人:侯汉生,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辛海鹏以被申请人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欠工程款1052672元未给付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赤峰至凌源一级路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停止向被申请人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052672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为申请人辛海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辛海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赤峰至凌源一级路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停止向被申请人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052672元,止付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邮寄费44元,合计5044元。由申请人辛海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渐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