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7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帅普与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普,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282号原告:刘帅普,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风穴路人行对面。法定代表人:孙志远,系公司董事长。原告滕国、韩书平等110人与被告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滕国、韩书平等31人撤诉。审判员  刘延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永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