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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东辽县德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恒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辽县德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恒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德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喜富。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海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德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按判决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2民初1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风审判员 鞠家杰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宏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