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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薇嫱、玉山县红和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薇嫱,玉山县红和玻璃有限公司,王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218号申请执行人王薇嫱,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玉山县红和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山县工业园区文成区块,统一信用代码593788146。法定代表人邓雅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跃辉,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薇嫱与被执行人玉山县红和玻璃有限公司、王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3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玉山县红和玻璃有限公司、王跃辉归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对被执行人玉山县红和玻璃有限公司、王跃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拥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跃辉有车牌号赣E×××××号朗逸牌小型汽车(未能实际控制),申请人表示车辆老旧没有查封、处置的必要。玉山县红和玻璃有限公司有位于玉山县××××边村陈家水库旁1号厂房(面积为3815.81平方米,产权证号20150127002),由于价值远远超过本案标的,故不予以查封处置,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将被执行人王跃辉拘传到法院,被执行人王跃辉表示目前没钱偿还,本院于当日作出拘留决定,对被执行人王跃辉进行司法拘留15日,并于2017年4月26日将王跃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王薇嫱同意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23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陈腮芳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占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