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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少军、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军,王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797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军,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东营区天爵通讯器材经营部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晓霞,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达森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少军与被执行人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少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7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