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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爱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爱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终35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爱强,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咸阳市渭城区,无业。2016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爱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冀090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爱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张爱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爱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0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爱强系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爱强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爱强撤回上诉。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彦琴审判员  赵长波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