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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新兰与谢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兰,谢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兰,女,1939年3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孝平,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经查被执行谢孝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龙人民陪���员: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庆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