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青岛延寿石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延寿石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异21号异议人青岛延寿石墨有限公司,住宿地平度市民村镇马戈庄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延寿,董事长。原案申请人姜立波,男,1974年4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明村镇五甲埠村。原案被执行人张冰杰,男,198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明村镇五甲埠村。原案被执行人张伟荣,男,195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立波与被执行人张冰杰、张伟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冰杰、张伟荣所有的位于青岛昊龙矿业有限公司场内大球磨机一台,案外人青岛延寿石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主张该查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解除对该设备的查封。我院在审查异议过程中,原案申请人仍然申请查封,异议人也向本院申请对该大球磨机的查封,异议人青岛延寿石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异议人青岛延寿石墨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青岛延寿石墨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