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2执1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振辉、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辉,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2执1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振辉,男,195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谢华勇,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振辉与被执行人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在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BT项目工程款38000000元,并扣划被执行人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70000元。被执行人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张振辉欠款9530000元及利息。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张振辉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2执112号执行一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海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