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爱国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刘爱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民督9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834774272P,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法定代表人唐继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镇露露,北京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延战,北京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爱国,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爱国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6日发出(2017)苏0118民督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爱国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自支付令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一直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刘爱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苏0118民督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392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跃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