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湖北金石担保有限公司与吴陈涛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金石担保有限公司,吴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3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金石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成水,湖北金石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陈涛,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金石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陈涛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案外人对本案所查封标的物提出异议,对于该查封标的物暂不宜采取拍卖措施,申请执行人湖北金石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飞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