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毛连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连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6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连俊,绰号“猢狲”,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5月19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1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经临海市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连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支持公诉,指控:1.2017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连俊在位于临海市小芝镇南丰村42号自己家中,容留吕某、“毛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2017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毛连俊在上述地点容留吕某、何某、胡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7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毛连俊在上述地点容留何某、郑某、胡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4.2017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毛连俊在上述地点容留吕某、何某、郑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毛连俊在临海市古城街道江滨路澳泰水城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连俊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毛连俊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毛连俊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连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连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陶开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