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恢4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恢4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9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出(2016)粤0307执1045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的货款15587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扣划存款158108元至本院银行账户,其中执行款15587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238元缴纳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99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99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勇执行员 颜 杰执行员 谢雅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茂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