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4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辩护人刘贤才,系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浑南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桂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刘贤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以与被害人张某某合伙投资股指期货为由,在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万元。被害人张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13时许在沈阳市浑南区招商银行沈阳河畔支行,通过他人将人民币50万元汇入被告人李某某名下银行卡中。被告人李某某将该50万元占为己有,其中20万元用于从孟某某处购买车牌号为辽BBXY**的歌诗图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HGTFXXXXBXXXXXXX)并登记在其妻子秦某某名下。该辆轿车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辆轿车价值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车牌号为辽BBXY**的车辆(价值人民币20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唐文婷审 判 员 张嘉来人民陪审员 邱 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