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汪理和、夏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理和,夏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团风县人民法院文件定稿纸主审法官 合议庭成员分管领导团法(2017)号密级共印份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汪理和,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夏三清,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理和与被执行人夏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理和已撤销对被执行人夏三清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民初9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秋元审判员董华东审判员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周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