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21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与姜海清、卢红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姜海清,卢红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19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住所地:平罗县。负责人:黄浦,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军,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姜海清,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被告:卢红玉,女,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与被告姜海清、卢红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负担。审判长金婧审判员纪智人民陪审员周翠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陆佳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