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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姜凤全与吉林市秀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费秀玲、韩凤成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凤全,吉林市秀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费秀玲,韩凤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姜凤全,男,汉族,1968年4月11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秀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费秀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费秀玲,女,汉族,1968年5月19日生,吉林市秀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韩凤成,男,满族,1970年10月1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姜凤全与吉林市秀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费秀玲、韩凤成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凤全总计50205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民终13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742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源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