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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孙进荣、贾玉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进荣,贾玉全,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孙进荣,男,194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执行人贾玉全,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执行人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北县中博嘉苑综合楼四楼。负责人梁玉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孙进荣与贾玉全、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进荣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72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公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彪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