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如皋市天绿花木园艺场与如皋市敏哲航运有限公司、沈敏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天绿花木园艺场,如皋市敏哲航运有限公司,沈敏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1931号原告如皋市天绿花木园艺场,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安定村**组**号。经营者胡应生,男,1965年7月1日生,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施长松,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市敏哲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文昌农贸市场16号。法定代表人章友明。被告沈敏哲,男,1961年11月8日生,住如皋市,现住如皋市。原告如皋市天绿花木园艺场与被告如皋市敏哲航运有限公司、沈敏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如皋市天绿花木园艺场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如皋市天绿花木园艺场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天绿花木园艺场撤诉。案件受理18120元,减半收取9060元,由原告如皋市天绿花木园艺场负担。审 判 长 储祥源人民陪审员 严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