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艾庆明与山东金特汽车充电设备有限公司、赵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庆明,山东金特汽车充电设备有限公司,赵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969号原告:艾庆明,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女,汉族,1978年9月15日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系原告之妻。被告:山东金特汽车充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恩祥。被告:赵福华,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庆明诉被告山东金特汽车充电设备有限公司、赵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艾庆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艾庆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