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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艾庆明与山东金特汽车充电设备有限公司、赵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庆明,山东金特汽车充电设备有限公司,赵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969号原告:艾庆明,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女,汉族,1978年9月15日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系原告之妻。被告:山东金特汽车充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恩祥。被告:赵福华,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庆明诉被告山东金特汽车充电设备有限公司、赵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艾庆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艾庆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