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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田兆凤与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兆凤,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民初2739号原告:田兆凤,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人。被告: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法定代表人:田效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田兆凤与被告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田门村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兆凤、被告田门村委的法定代表人田效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起三年的劳务费每年20000元共计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冬被告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被迫辞职,2012年1月16日被告村依法选出了村委会组成人员五人,包括田效祥、田兆凤、田凤英、田润生和田海山,经田门社区同意,只承认三人,田效祥代行村主任之职,田凤英、田兆凤和原村两委组成人员组成了村民议事会,负责村里的日常工作至2014年底。2014年11月份,田效祥当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其他原村干部劳务费每人每年20000元都已发放,原告多次找村委及社区领导要求支付劳务费至今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其于2012年1月16日当选为村民议事会组成成员属实,其与其他成员一起负责村里的日常工作至2014年底,当时确定的劳务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0元,由村委负责支付,原告2012年、2013年、2014年三年的劳务费均未支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明二份、田门村2015-2017应付款项记录一份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当选为被告村村民议事会组成成员,与其他成员一起负责村里的日常工作至2014年底。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民主理财小组确认原告的劳务费标准为每年20000元,由被告负责支付,原告2012年、2013年、2014年三年的劳务费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村村民议事会组成成员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其相应的劳务费,且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务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兆凤2012年、2013年、2014年的劳务费共计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语嫣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