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安后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后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43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后林,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曾因犯强奸���,于2005年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后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薛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安后林乘坐被害人魏某驾驶的渝B**号出租车,在行驶至重庆市北碚区天生桥中国邮政门口附近时,趁魏某不注意之机盗走魏某的1部金色苹果牌iPhone6plus(64G)手机。2017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安后林将盗来的手机丢弃进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山的彩云湖。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安后林在四川省安岳县��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安后林赔偿了被害人魏某人民币5000元,获得了魏某的谅解。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牌iPhone6plus(64G)手机价值人民币3580元。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安后林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手机盒照片、刷卡凭证、购机小票,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碚发改价认[2017]10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安后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安后林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后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 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