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国经济贸易开发处诉被告中亿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建国经济贸易开发处,中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543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国经济贸易开发处,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姜建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姜雪义,该单位职工。被告中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国经济贸易开发处诉被告中亿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国经济贸易开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国经济贸易开发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国经济贸易开发处负担。审 判 长 才振军审 判 员 姜 兴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