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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钲淘、张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钲淘,张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5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钲淘,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继军,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娜,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再审申请人王钲淘因与被申请人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9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钲淘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张娜与襄汾县义鑫惠公司有劳动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否认申请人王钲淘与被申请人张娜存在借贷关系,系认定事实错误。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款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张娜应负有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在张娜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法院应判令张娜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钲淘虽然提供了银行的转账凭证证明其与案外人郑培培共向张娜转款1903600元,但被申请人张娜也提交了王钲淘与义鑫惠公司所签订的《黄金购销合同》及提货单各七份,证明王钲淘与义鑫惠公司之间存在黄金买卖关系,且义鑫惠公司也出具了书面证明,证明内容为:张娜收款系职务行为,郑培培与义鑫惠公司也多次签订了《黄金购销合同》。另张娜提交的银行流水账可以证明张娜所收到的款项全部转给了义鑫惠公司。一、二审对上述证据综合考虑后,认为王钲淘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借款成立的主张并判决驳回王钲淘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本案中被告张娜的抗辩理由并非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是申请人王钲淘与义鑫惠公司之间的《黄金购销合同》关系,不符合规定中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故无法适用上述举证责任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钲淘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运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