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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芳草湖兴丰农机配件经销部与张春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图壁县芳草湖兴丰农机配件经销部,张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0603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芳草湖兴丰农机配件经销部,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芳草湖天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3MA777EYY7T。经营者:郭琴,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被执行人:张春海,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芳草湖兴丰农机配件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张春海买卖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春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人王艳和与被执行人张春海于2017年7月13日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5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永利审判员宋文彬审判员黄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程涛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