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兴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兴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1225号罪犯赵兴建,男,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6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兴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赵兴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8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于2014年4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兴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2016年11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赵兴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范围内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兴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3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