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蒋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蒋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住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芝阳路132号。被执行人蒋接红,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申请蒋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鄱民二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蒋接红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案款35063元,承担执行费425.94元。本院已执行10000元,尚有25063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蒋接红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