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卫涛、柳毅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涛,柳毅平,柳文涛,潘昭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卫涛,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莱阳市。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柳毅平,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莱阳市。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柳文涛,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莱阳市。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潘昭旭,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莱阳市。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卫涛、柳毅平、柳文涛、潘昭旭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慧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卫涛、柳毅平、柳文涛、潘昭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卫涛、柳毅平、柳文涛、潘昭旭于2017年3月18日17时30分许,在莱阳市第六中学校园内施工时发现该校车棚内有一捆电缆线,被告人孙卫涛因家中正好需要用电缆线遂临时起意产生盗窃想法,被告人柳毅平、柳文涛、潘昭旭帮其将价值人民币6407元的445米电费线盗走,被告人孙卫涛截取其中23米电缆线备用。2017年3月30日,四被告人得知失主盖炳坤报警找寻电缆线遂将422米电缆线放回原处,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孙卫涛家中查获其余23米电缆线。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卫涛、柳毅平、柳文涛、潘昭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前科查询、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办案说明、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盖炳坤的陈述;证人邹某、林某的证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卫涛、柳毅平、柳文涛、潘昭旭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赃物已追回,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卫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柳毅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柳文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潘昭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江东审 判 员 闫旭辉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