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阮亚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亚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刑初131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亚水,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2017年5月22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亚水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7日、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生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亚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9月28日至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阮亚水以内部关系不用参加驾考可为渭兆远等人直接办理驾照为由,在本市城西区人民公园后门花鸟市场内骗得被害人渭某某等人人民币48000元。赃款挥霍。2、2014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阮亚水又以同样事由,在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北山市场五期灯具城C51号店铺内骗得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95000元。赃款挥霍。3、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阮亚水又以同样事由,在广东省电白县沙琅镇曙光农场十八队宿舍内骗得被害人巫某人民币40500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阮亚水不持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转款凭据、被告人出具的收条、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深圳市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等经当庭质证、认证,在案佐证,与被告人阮亚水的当庭供述及以往供述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亚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价值183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阮亚水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亚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詹小林人民陪审员 朱晓东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